香港联交所对公众香港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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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港盛国际
时间:2018-03-19
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远东、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如四会竞争造成上市公司质量下降,四会各自独立运作造成交易效率降低,当局监管不易,市场投机成分过重等等。为加强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香港当局从1974年起提出四大交易所合并的设想。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
联交所开业即采用电脑辅助交易方式,是东南亚地区第一家利用电脑买卖证券的交易所。1986年9月,联交所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会员,开始建立与世界各交易所之间的广泛合作。联交所的成立,使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1987年的股灾也暴露出了香港联交所及整个证券期货业组织、管理和运作上的一些问题。自1988年7月开始,在香港政府委任的专门委员会的检讨和政府的指导下,联交所先后采取重组行政构架、成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修改章程等一连串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联交所的决策公正性、对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市场运作组织能力。自90年代初,顺应中国内地改革开放及国企改制筹资需要,联交所参与签定了《中港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积极推动国企在港筹资和挂牌上市。可以说,从1986年香港联交所成立至今,其间虽经历了多次大暴跌,但香港证券市场却日趋成熟,市场规模成倍的扩张,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也渐趋合理,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同时还发展成为中国内地国有企业改制募集资金的重要场所。
根据联交所制定的《证券上市管理规则》,香港联交所对公众香港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大致如下:
(1)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的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
(2)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不少于3名的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得少于1000名;
(3)除非公司的股票总市值高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要占总股本的25%;
(4)公司必须在实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经营管理下,有不少于三年的足够和合适的业绩;
(5)公司及其业务须具备联交所认为适合的上市条件;
(6)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7)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
(8)公司应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常驻香港,一般来说,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在香港居住(对于来港上市的中国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豁免);
(9)公司的秘书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有足以执行公司秘书职务的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规定的专业资格。
联交所对来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有以下一些特殊要求:
(1)中国发行公司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中国发行公司在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中国发行公司必须委托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中国发行公司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中国发行公司必须委任一人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中国发行公司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中国发行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希望以上的讲解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预祝大家能够在香港一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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