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2013年最新租车的规定
一: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订金的收取要求,1:付款方式:转帐,支票,刷卡。2,定金的转,退。
三:订单的处理过程:1,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在订单操作时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形成订单。2,订单形成时,如能直接与客户确定车号的,直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预订处理,并根据实收订金打印订金收。3,订单形成时,如未能直接确定车号的,需在业务系统中暂定一个预订合同,但订金收据按线下收据开出。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五: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六:价格的调整,1:月租价格上浮10%,具体上浮时间为跨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7日间任意一天的当期月。2:短租价格上浮20%,具体上浮时间从2013年2月:9日凌晨至2013年2月16日24时。
七:按订车租期租金总额的25%收取定金,如客户愿意一次性预付全额车辆租金或租车押金的,直接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押金收据。
八: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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