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
一、基本规定
(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
(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可只占用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
四、办理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我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
担保;
4、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6、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
2、贷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
(一)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应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二)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我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三)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六、业务申请、审批与办理
(一)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2、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反担保意向函;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
5、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2、2、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3、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
4、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
5、借款及担保申请书;
6、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可由借款人委托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
(三)担保人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征询内保外贷可用额度后,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与审批,重点分析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反担保能力是否充足、以及境外融资的表面真实合法性;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途径,了解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的情况。担保人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四)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严格按如下流程和规定执行:
1、担保人向总行报送内保外贷请示时,要同时报送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申请资料;
(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拟申请融资的相关资料;
(3)担保人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对于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向信用审批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将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函告有关境外机构。境外机构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融资的依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审查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子银行和控股机构同意承贷的,应出具相应的贷款意向函)。总行国际业务部据此将内保外贷总额度使用情况、技术性审查意见及贷款人书面意见一并送信用审批部。
4、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送信用审批部。
5、总行信用审批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与审查,并结合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审查意见,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规定;
(2)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3)反担保人的授信额度是否充足;
(4)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重复提供担保的情况。
6、经有权签批人审批通过后,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批复担保人,同时抄送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境外贷款人。
7、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对对外担保的相关文本进行审查。
8、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为借款人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反担保协议可参照《保证合同》执行;开立保函协议及保函文本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参照总行担保业务格式文本执行。
(六)贷款人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七)担保人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八)内保外贷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执行。(注:原文档中为:“内保外贷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发[2000]107号)执行”,但该文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故改之。—辑录者注。)
七、贷后管理
(一)担保人在与贷款人对担保项下的融资发生额与余额进行核对、确认后,按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有关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全行数据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二)担保人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告总行。
1、反担保人存在为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
2、在融资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导致反担保人责任解除的情况;
3、其他损害我行利益的情况。
(三)贷款人应及时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经营状况、项目进度情况及贷款用途进行一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我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融资协议约定,有无挪作他用;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对还款来源由反担保人提供资金解决的,担保人应配合贷款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了解反担保人的资金筹措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况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发放未提融资,并及时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授信业务部、信用审批部和担保人。
(四)担保人应通过建立与贷款人、反担保人及借款人定期沟通渠道等途径,按照担保的后续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责任时,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付款期限内向贷款人履行付款责任,并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五)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追索所得如为人民币款项,由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委托我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进行购汇还贷。
八、其他规定
对于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并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非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可占用内保外贷额度,业务授权和操作流程执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
一、信贷基础资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
2、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
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5、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开户证明资料
8、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
10、贷款卡
11、法人代表身份证
12、法人代表证
13、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
14、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
15、对外担保情况
16、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
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
1、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三、客户在我行新加坡分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开户资料:
1、开户申请书(AccountOpeningApplicationForm)
2、董事会决议(CertifiedCopyofDirector’sResolution)
3、公司章程(MemorandumandArticlesofAssociation)
4、公司注册证书(CertficatetoIncorporation)
5、商业登记证(RegistrationofCompanyandBusiness)
6、董事身份证明(CopicsofPassport/Identity
Card/EmploymentPassofCompanyDirectors)
7、印鉴卡(AuthorizedSignaturesCards)
8、传真担保书(SignedFaxIndemnityForAuthorization
toactonTelexorFacsimilcInstructions)
9、经审计的最新年报(LatestAuditedorManagement
Accounts)
授信需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
2、董事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公司介绍,包括公司概况、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负债情况、发展规划等
境外公司与新加坡分行签订的文件:
1、授权函(LETTEROFOFFER)
2、标准条款(STANDARDTERMSANDCONDITIONS)
3、董事会决议(BOARDOFRESOLUTION)
4、提款通知(DRAWDOWNNOTICE)
以上资料由港盛国际整理提供。如需咨询请拨打电话:400-088-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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