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证文书分类格式要求
第一部份:公证文书的分类及证明方式
一、 公证文书的分类
1.1 声明书
1.2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1.3 证明法律事实
1.4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1.5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二、 公证文书的证明方式
2.1 证明书
2.2 以直接在当事人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上加注证词並签署的方式 证明
第二部份:公证文书的格式及要求
第一类: 证明声明书
第二类: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第三类: 证明法律事实
第四类: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第五类: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第一部份:公证文书的分类及证明方式 | |||||||
一、 公证文书的分类 | |||||||
1.1 声明书 | |||||||
適用的范围为: | |||||||
1.1.A. 申请同內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1.1.B. 申请办理夫妻关係(结婚)证明声明书 1.1.C. 继承(放弃继承)遗產声明书 1.1.D. 申请內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1.1.E. 申请回內 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1.1.F. 內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1.1.G. 其他声明书 | |||||||
1.2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 |||||||
適用的范围为: | |||||||
1.2.A. 个人委托书 1.2.B. 公司委托(授权)书 1.2.C. 赠与书 1.2.D. 受赠书 1.2.E. 其他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 |||||||
1.3 证明法律事实 | |||||||
適用的范围为: | |||||||
1.3.A. 有限公司 1.3.B. 无限公司 1.3.C. 公司董事会决议 1.3.D. 结婚 1.3.E. 其他法律事实 | |||||||
1.4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 |||||||
適用的范围为: | |||||||
1.4.A. 文件原本 1.4.B. 文件复印本 | |||||||
1.5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 |||||||
適用的范围为: | |||||||
1.5.A. 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 1.5.B. 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 签署的合同(契约、协定) 1.5.C. 其他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 |||||||
二、 公证文书的证明方式 | |||||||
2.1 证明书 | |||||||
適用的范围为: | |||||||
2.1.A. 法律事实 2.1.B. 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 2.1.C.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 文书 | |||||||
2.2 以直接在当事人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上加注证词並签署的方式证明 | |||||||
適用的范围为: | |||||||
2.2.A. 声明书 2.2.B.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2.2.C.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书 2.2.D. 文件的正本或复印本 | |||||||
第二部份:公证文书的格式及要求 | |||||||
第一类: 证明声明书 | |||||||
1.1 申请同內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 |||||||
1.1.1 申请人未婚 | |||||||
1.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1----1 1.1.1.b. 必附附 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 |||||||
1.1.1.c.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 |||||||
1.1.2. 申请人已离婚 | |||||||
1.1.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1----2 1.1.2.b. 必附附 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 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C. 声明人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係证 明书)確认本 | |||||||
1.1.2.c. 可附附件:声明人结婚证书 1.1.2.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的A、B,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必附附件C为香港有关部门 出具,该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审查的方式加註。 | |||||||
1.1.3. 申请人已丧偶 | |||||||
1.1.3.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1----3 1.1.3.b. 必附附 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 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C. 声明人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 |||||||
1.1.3.c. 可附附件:声明人结婚证书复印本 1.1.3.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B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必附附件C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 ,该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审查的方式加註。 | |||||||
1.1.4 申请人补办结婚登记 | |||||||
1.1.4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1----4 1.1.4.b. 必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 |||||||
1.1.4.c.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 |||||||
1.2 申请办理夫妻关係(结婚)证明声明书 | |||||||
1.2.1. 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夫妻关係证明书》(用於结婚证遗失) | |||||||
1.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2----1 1.2.1.b. 必 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 |||||||
1.2.1.c. 可附附件: | |||||||
A. 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证明双方为夫妻关係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 |||||||
1.2.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 |||||||
1.2.2. 向公証处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用於1950年婚姻法颁佈前结婚) | |||||||
1.2.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2----2 1.2.2.b. 必 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 |||||||
1.2.2.c. 可附附件: | |||||||
A. 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证明双方为夫妻关係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 |||||||
1.2.2.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 |||||||
1.3. 继承(放弃继承)遗產声明书 | |||||||
1.3.1. 继承 | |||||||
1.3.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3----1 1.3.1.b. 必 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在香港死亡)复印本 C. 如属遗嘱继承,需附被继承人的遗嘱复印本 | |||||||
1.3.1.c. 可附附件: | |||||||
A. 声明人与继承人之间亲属关係证明复印本 | |||||||
1.3.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B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在遗嘱继承中,如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在香 港设立,该遗嘱必须经审查確认合法有效,具体方法为: | |||||||
i). 香港高等法院检定;或, ii). 如果不能由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委托公証人可按 下述方法鉴定: | |||||||
<a> 向香港律师会查询被继承人在其他律师行是否另立有遗嘱 | |||||||
1.3.2. 放弃继承 | |||||||
1.3.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3----2 | |||||||
1.4 申请內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 |||||||
1.4.1. 申请配偶来港定居 | |||||||
1.4.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4----1 1.4.1.b. 必 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声明人结婚证书复印本 C.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 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D. 如有未满十四岁子女隨配偶一同提出申请, 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本 | |||||||
1.4.1.c. 可附附件: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証本或复印本 1.4.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C、D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声明人是在香港结婚,必附附件B必 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可附附件按各文件 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1.4.2. 申请內地亲属来港定居 | |||||||
1.4.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4----2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声明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亲属关係证明复印本 | |||||||
1.4.2.c. 可附附件: | |||||||
A. 如內地批准机关要求,申请子女来港定居的,需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子女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在 国外居住的证明复印本 | |||||||
1.4.2.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必附附件B及可附附件为香港有关部门 出具,该等文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可附附件按各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1.4.3. 申请內地亲属来港接管產业 | |||||||
1.4.3.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4----3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 |||||||
1.4.3.c. 可附附件: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証本或复印本 | |||||||
上述必附附件A、C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必附附件B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该 文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可附附 件按各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1.5 申请回內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 |||||||
1.5.1. 申请收养 | |||||||
1.5.1.a. 公证文书格式 | |||||||
夫妇收养 適用格式1----5----1A | |||||||
1.5.1.b. 必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 |||||||
1.5.1.c. 可附附件:声明人无(有)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书確认本 1.5.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B、C、E、G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必附附件D、F为香港有关 部门出具,该等文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1.5.2. 事实收养 | |||||||
1.5.2.a. 公证文书格式 | |||||||
夫妇收养 適用格式1---5----2A | |||||||
1.5.2.b. 必附附件: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1.5.2.c. 可附附件:有关能证明收养关係存在的文件复印本(如收养协定、往来信件、匯款凭证、寄 物凭证等) | |||||||
如上述必附附件B及可附附件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该等文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 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1.6 內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 |||||||
1.6.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1----6----1 | |||||||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1.6.c. 可附附件:被担保人的入学通知书复印本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可附附件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该等文件必须经鉴定 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第二类: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 |||||||
2.1 个人委托书 | |||||||
2.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2----1----1 | |||||||
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2.1.1.c. 可附附件: | |||||||
A. 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正本或复印本 | |||||||
2.1.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可附附件A、B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 ,该等附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2.2. 公司委托(授权)书 | |||||||
2.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2----2----1 | |||||||
A. 公司註册证书確认本或复印本 | |||||||
2.2.1.c. 可附附件: | |||||||
A.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2.2.1.d. 要求: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並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確认签署人有 权代表其公司签署该委托(授权)书。 上述必附附件方式A、B必须由查册取得,C必须鉴定確认无疑 ;附件D须按以下方式查证属实: | |||||||
i). 委托公証人亲自出席该公司董事会会议;或, | |||||||
2.3. 赠与书 | |||||||
2.3.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2----3----1 | |||||||
A.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2.3.1.c. 可附附件: | |||||||
A. 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2.3.1.d. 要求: | |||||||
上述必附附件A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可附附件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该等附 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2.4. 受赠书 | |||||||
2.4.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2----4----1 | |||||||
A. 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2.4.1.c. 可附附件: 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亲属关係证明复印本 | |||||||
上述必附附件A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上述可附附件为香港有关部门出具,该等附 件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第三类: 证明法律事实 | |||||||
3.1. 公司註册(登记) | |||||||
3.1.1. 有限公司 | |||||||
3.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3----1----1 | |||||||
A. 公司註册证书確认本或复印本 | |||||||
3.1.1.c. 要求: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上述必附附件A、B均需查册取得,附件C 须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证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须进行查册,並附相应 的查册文件。 | |||||||
3.1.2. 无限公司 | |||||||
3.1.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3----1----2 | |||||||
A. 公司之商业登记証书复印本 | |||||||
3.1.2.c. 要求: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上述必附附件B需查册取得,附件A、C需 经鉴定確认无疑。 如证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须进行查册,並附相应的 查册文件。 | |||||||
3.2. 公司董事会决议 | |||||||
3.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3----2----1 | |||||||
A. 公司註册证书確认本或复印本 | |||||||
3.2.1.c. 可附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上述必附附件A、B均需查册取得;附件C 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附件D委托公証人直接须按以下方式查证属实: | |||||||
i). 委托公証人亲自出席该公司董事会会议;或, | |||||||
3.3. 结婚 | |||||||
3.3.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3----3----1 3.3.1.b. 必附附 件: | |||||||
A. 香港合法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书確认本或复印本 | |||||||
3.3.1.c. 可附附件:申请人配偶內地居民身份证复印本 | |||||||
第四类: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 |||||||
4.1 用在被证明的文件上加注证词方式证明 | |||||||
4.1.1. 文件原本 | |||||||
4.1.1.1. 文件经查证属实 | |||||||
4.1.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1----1---1 | |||||||
4.1.1.2. 文件经鉴定无疑 | |||||||
4.1.1.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1----1---2 | |||||||
4.1.2. 文件复印本 | |||||||
4.1.2.1. 原本经查证属实 | |||||||
4.1.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1----2---1 | |||||||
4.1.2.2. 原本经鉴定无疑 | |||||||
4.1.2.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1----2---2 | |||||||
4.1.2.3. 原本无法查证及鉴定 | |||||||
4.1.2.3.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1----2---3 (2005年6月更新版) | |||||||
4.2 用《证明书》方式证明 | |||||||
4.2.1. 文件原本 | |||||||
4.2.1.1. 文件经查证属实 | |||||||
4.2.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2----1---1 | |||||||
4.2.1.2. 文件经鉴定无疑 | |||||||
4.2.1.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2----1---2 (修正版 ) 4.2.1.2.b. 附件被证明的文件原本 | |||||||
4.2.2. 文件复印本 | |||||||
4.2.2.1. 原本经查证属实 | |||||||
4.2.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2----2---1 | |||||||
4.2.2.2. 原本经鉴定无疑 | |||||||
4.2.2.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2----2---2 | |||||||
4.2.2.3. 原本无法查证及鉴定 | |||||||
4.2.2.3.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4----2----2---3 (2005年6 月更新版) | |||||||
第五类: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 |||||||
5.1 用在被证明的文书上加注证词的方式证明 | |||||||
5.1.1. 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 | |||||||
5.1.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1----1 | |||||||
5.1.2. 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书) | |||||||
5.1.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1----2 5.1.2.b. 要 求: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並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確认签署人有 权代表其公司签署该合同(契约、协定)。 需按" 適用格式 3---2----1 "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公证文书。 | |||||||
5.1.3. 个人单方在合同(契约、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上签署 | |||||||
5.1.3.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1----3 | |||||||
5.1.4. 公司单方在合同(契约、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上签署 | |||||||
5.1.4.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1----4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並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確认签署人有 权代表其公司签署该合同(契约、协定)。 需按" 適用格式3---2----1 "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公证文书。 | |||||||
5.2 用《证明书》方式证明 | |||||||
5.2.1. 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 | |||||||
5.2.1.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2----1 | |||||||
A. ××××(协议、合同、契约名称)原本 | |||||||
5.2.1.c. 可附附件: | |||||||
与该协议(合同、契约)有关的其他文件正本或確认本或复印本 | |||||||
5.2.1.d. 要求: | |||||||
上述附件B如属香港有关部门出具,必须经鉴定確认无疑。香港以外的,按文件的审查方 式根据《规则》第八条加註。 | |||||||
5.2.2. 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定) | |||||||
5.2.2.a. 公证文书格式 適用格式5----2----2 5.2.2.b. 必 附附件: | |||||||
A. 各方公司註册证书確认本或复印本 | |||||||
5.2.2.c. 要求: | |||||||
办理该项公证文书,委托公証人必须进行查册,並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確认签署人有 权代表其公司签署该合同(契约、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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