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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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港盛国际
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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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地聯系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於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伙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証人憑藉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為香港居民、企業到內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証明的渠道。
(由來)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証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証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証人”這專門職業。由於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証法律,公証人可由律師或其他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証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於這種形式的公証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証人”。而內地的公証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証制度,比較健全,公証事務由公証處承擔,公証員獨立辦証,業務包括証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証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証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公証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只能通過一些內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証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証文書。
由於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只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証明文書,後來這些律師成為『委托公証人』。
(現況)
隨著兩地聯繫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証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委托公証人者眾。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後再於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後七批共委托304名委托公証人。現時全港共有191家律師事務所有委托公証人提供內地使用涉港公証文書的服務(索取中國委托公証人名單)。
根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証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1981年委托公証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証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証文書有50多萬件,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証証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証人(香港)制度,加強對委托公証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証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制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重新制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証人的業務範圍、委托條件及程序、註冊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証規則》於是日起施行。《辦証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的分類、証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証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前瞻)
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產生以來,中國委托公証人一直對香港和國內兩地的交往發揮了行之有效的積極橋樑作用。現在委托公証人隨著中國面向世界的同時,相信更會進一步為國家作出貢獻,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事實上,委托公証人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成熟發展,業務已大大拓寬,委托公証程序也逐步規範。委托公証人在一個發展成熟的現成機制下提供其專業服務,是解決內地與香港公証文書相互使用問題的有效通道,我國公証制度的重要組件。
對於香港律師發展內地業務方面,委托公証人也發揮促進作用,許多委托公証人把辦理委托公証業務當成是發展內地業務的一個重要渠道。他們通過辦理委托公証業務對大陸有了更多的了解,與內地的一些客戶建立了密切的聯系,與內地的一些律師所、公証處建立了合作關係。不少委托公証人所在的律師行在內地設立了代表處,對香港律師行發展內地業起了促進作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香港與內地律師業的合作將更加緊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國兩制”下兩地律師、公証界的相互合作問題這方面,委托公証人制度的成功實踐以及積累的經驗,相信可以作為一個摹楷。
內地的公証員與香港的委托公証人出具証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証是指國家公証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証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証處是國家公証機關,公証有別於私人証明,公証書是公証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証明文件。公証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証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証業務,公証員受《公証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証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証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証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証人調查索取有關証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証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証員辦理的公証文書多數以“証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証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証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証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証明文書,除了証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証人進行調查取証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証人辦理的証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地聯系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於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伙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証人憑藉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為香港居民、企業到內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証明的渠道。
(由來)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証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証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証人”這專門職業。由於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証法律,公証人可由律師或其他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証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於這種形式的公証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証人”。而內地的公証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証制度,比較健全,公証事務由公証處承擔,公証員獨立辦証,業務包括証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証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証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公証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只能通過一些內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証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証文書。
由於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只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証明文書,後來這些律師成為『委托公証人』。
(現況)
隨著兩地聯繫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証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委托公証人者眾。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後再於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後七批共委托304名委托公証人。現時全港共有191家律師事務所有委托公証人提供內地使用涉港公証文書的服務(索取中國委托公証人名單)。
根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証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1981年委托公証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証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証文書有50多萬件,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証証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証人(香港)制度,加強對委托公証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証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制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重新制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証人的業務範圍、委托條件及程序、註冊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証規則》於是日起施行。《辦証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的分類、証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証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前瞻)
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產生以來,中國委托公証人一直對香港和國內兩地的交往發揮了行之有效的積極橋樑作用。現在委托公証人隨著中國面向世界的同時,相信更會進一步為國家作出貢獻,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事實上,委托公証人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成熟發展,業務已大大拓寬,委托公証程序也逐步規範。委托公証人在一個發展成熟的現成機制下提供其專業服務,是解決內地與香港公証文書相互使用問題的有效通道,我國公証制度的重要組件。
對於香港律師發展內地業務方面,委托公証人也發揮促進作用,許多委托公証人把辦理委托公証業務當成是發展內地業務的一個重要渠道。他們通過辦理委托公証業務對大陸有了更多的了解,與內地的一些客戶建立了密切的聯系,與內地的一些律師所、公証處建立了合作關係。不少委托公証人所在的律師行在內地設立了代表處,對香港律師行發展內地業起了促進作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香港與內地律師業的合作將更加緊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國兩制”下兩地律師、公証界的相互合作問題這方面,委托公証人制度的成功實踐以及積累的經驗,相信可以作為一個摹楷。
內地的公証員與香港的委托公証人出具証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証是指國家公証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証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証處是國家公証機關,公証有別於私人証明,公証書是公証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証明文件。公証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証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証業務,公証員受《公証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証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証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証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証人調查索取有關証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証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証員辦理的公証文書多數以“証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証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証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証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証明文書,除了証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証人進行調查取証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証人辦理的証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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