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手段
资产保全手段
主动参与国企改制,优化改制企业的信贷服务。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银行只是被动的接受企业改革方案,对其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只能被动地接受,此时要想保全信贷资产,是费时费劲又费钱。今后,我们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参与国企改制,在改制方案中要列出信贷资产保全的有关条款。针对改制企业的实际,银行应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将改制企业纳入贷款范围,解决信贷准入问题。改制企业信贷投入的主要目的是:把那些产品适销对路,只是因体制不顺,管理不善而陷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制扶上马,送一程。信贷有很大作用,前提是承认改制前的债务,如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变更抵押登记,取得保证人书面认可等,使改制后的企业仍处在银行的掌握之中,不致因改制而逃避银行债务,对其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和封闭贷款的管理。对原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的清理、监管及接收工作 妥善处理原自办经济实体因撤销而遗留的问题90年代初期,在当时大的经济环境下,全国建行系统陆续成立了一些自办经济实体,建行为此投人了大量的信贷资金。90年代末,根据国务院、中国建设银行撤销自办实体的有关规定,这些实体相继被撤销,而建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亦成为不良资产,即使以物抵债,也难以冲减贷款本息,且自办经济实体在原来的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如停缓建工程、应付款项、欠交税款、百姓上访以致司法介入等严重问题,若不妥善加以解决,将严重损害建行形象,以致危机建行信贷资产安全,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以法收贷的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 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各行对依法起诉工作应做到集中统一管理,在对借款单位起诉前,银行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注重实效,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比例,避免盲目起诉,避免随意性;要注重对诉讼时机的掌握,要加强对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工作,力争能够执行回借款人的相应财产;特别是对破产及转制企业,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协作,以确保银行债权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对于以物抵债的案件,应极力诉讼阶段提前化解风险,将低债资产的隐性损失提前予以消化、处理;在诉讼手段的运用上,应尽可能地采取申请强制公证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代为求偿权等简易、快捷的方式,以减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抵债资产管理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 拍卖和兼并是改变所有权的经济行为,而且租赁却是不改变所有权的融资行为,三者均可作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选择方式,拍卖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形式。作价、评估、公开拍卖是当今世界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我们可以借鉴。但拍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拍卖范围有限制,拍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拍卖知识普及度都会影响拍卖效果。兼并是同类优质企业吞并劣质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兼并需要投资银行的合理引导,兼并者要注意依法兼并,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准确。兼并也有其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兼并者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若资金实力不足,银行可以注人信贷资金解决,对管理水平的制约则需谨慎行事。租赁,特别是经营租赁,为固定资产提供了变现的可能,特别适用于大型机械设备、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在不影响处置变现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地采取对外经营租赁的方式,以租养房填补抵债资产的费用支出,否则这些闲置资产将因时间的推移而贬值甚至报废,而每年银行为此还要支付一些维护及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房产)是建行资产保全的难点,经营租赁为我们展示了广阔的空间。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价值较大的房产,必要时可以通过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外招商引资或采取推介会的方式,及时向中外客商推介,寻找合作伙伴,必要时银行可提供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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