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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责任

2016-06-28 13:51作者:港盛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责任

  董事责任的一般

  原则

  原则1: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这表示董事有责任为现时及未来股东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项责任时,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到有需要在公司成员之间,取得公平结果。

  原则2:有责任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并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公司董事行使权力,必须是为(适当目的)。这表示凡行使权力的目的与其获授权的目的不同时,该董事不得为此目的而行使权力。行使董事权力的基本或主要的目的,必须是为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动机被发现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给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为了操控公司),行使权力的后果可被宣告无效。该董事即使真诚行事,亦属违反责任。

  原则3: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简称(章程)〕或决议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董事必须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原则4: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董事必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如一名处於该董事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识、技巧及经验般行事。法庭在决定董事有否履行此项责任时,亦会以一名具有该董事所具有的额外知识、技巧及经验的合理人行事时所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作出考虑。

  原则5: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许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原则6:有责任不进行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规定者除外

  任何交易如对公司董事有关键性的利益关系,而订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该公司,该董事便须履行某些责任.除非该董事已履行这些责任,否则不得在执行董事职能时,授权、促使或准许公司订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从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

  法律规定董事须就上述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章程可就建议中的交易,订明取得董事或成员批准的程序。董事必须按需要的程度将有关利益披露。在适用的情况下,他必须获得其他董事或成员的批准。

  原则7: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职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令公司利益受损的利益。

  原则8: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原财产或资料,或藉董事职位而知悉的公司业务机会。如已在公司大会向公司披露有关的使用或利益,并且获得批准,则属例外。

  原则9: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出有的个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拥有董事权力或藉酬谢其和使董事权力而给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给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经藉普通决议表示同意,或该项利益是妥善执行董事职能所得的必然附带利益则除外。

  原则10: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决议

  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

  原则11:备存妥善帐簿的责任

  公司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备存妥善的帐簿,以便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所作的交易。为免违反《公司条例》(第32章)第275条关於欺诈营商的规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没有合理希望避免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容许公司招致进一步的信贷。

  银行向公司董事追数

  友人陈生最近被银行追数,原因是由他出任董事的有限公司欠下银行百多万元,已经过了几个月仍旧不还。

  陈生在三年前组织了一间有限公司,经营中国生意,除了他是董事外,还有他的太太,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而两人也同时间是公司的全数股东。像陈生有限公司般的结构,在香港十分之风行和普遍,由于股东和董事都是自己人,骨子里跟独资或合股经营的方式毫无分别。

  有限公司组成不久,便在官塘买下一个厂房,因为公司是一间空壳公司,货物是信贷方式买入的,又没有其他物业抵押给银行,借款的银行在向官塘厂房提供借款时,除了要得到按揭的担保外,还要陈生两夫妇提供私人担保。

  向有限公司的董事们埋手,要求取得私人担保,是为了更全面地保障银行作为借款人的权利。一间有限公司的资产数目一眼见清,兼且在清盘的时候,要依清盘法的先后作出分配,空壳公司资产不多,要找更全面的保障,便是令董事们也要负上个人责任,俗称之为「上身」。这样做的话,银行可以首先追讨担保人,要他们偿还所有欠款,陈生就是因为替公司签了一份私人担保,才会被银行追讨得气咳,解决的方法当然是摊还欠款,但是,银行打开门做生意,目的只是求财,并没有意思要迫到担保人身败名裂,死无葬身之地,因此,担保人是可以和银行从详计议,找寻解决的安排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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