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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2017-04-19 14:11作者:admin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足章程准时到位[无逾期出资现象]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转登记通知函原件;

办事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三、承办时限

10 个工作天完成;

四、承办费用

48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承办证件]

办事机构注册证书;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前置许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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