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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
投资者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4张,履历一份;
从业人员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2张;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三、承办时限
生产 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
四、承办费用
生 产 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非生产型: 2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五、承办证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六、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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