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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新政下,如何界定“积极”与“消极”非金融机构?
CRS下,对于实体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该实体在CRS下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合规义务的问题。任何实体,如果它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则应分类为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CRS的规则下需要承担合规义务,而一家实体如果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就意味着它没有尽职调查和金融账户信息报送的合规义务。而"非金融机构"进一步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CRS下,"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需要穿透到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所以,如何界定一个实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CRS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界定
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但是,CRS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InvestmentEntity)进行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Entity)。
举例而言,CRS参与国居民在非CRS参与国设立一家投资机构A,当A机构在CRS参与国的B银行持有金融账户时,B银行应当将A机构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如果该投资机构A设立在CRS参与国,那么B银行作为CRS下的金融机构,无需对另外一家CRS参与国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识别。
"穿透"原则的适用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责任。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指对一个实体(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自然人。CRS下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
1、对于法人实体,实际控制人是指对该实体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对于"控制"的理解,通常是指超过一定的股权控制比例,如25%。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低于25%,也就是说从持股比例上来看并没有人对该公司实施"控制",则在该公司的高管应为其实际控制人,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2、对于信托实体,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通常,当委托人自身为非自然人实体时(如企业),那么通常应当"穿透"该委托人实体,找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3、对于信托以外的其他法律安排,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可以参照信托来处理。
CRS对"积极非金融机构"的界定
1.基于收入和资产状况
按照经合组织CRS文本以及CRS评述的解释,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在上一个日历年度或其他申报期限内,所获得的被动收入少于总收入的50%,并且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能够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少于总资产的50%,则该非金融机构即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2.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要达到"RegularlyTraded"的标准,且所上市地应为"EstablishedSecuritiesMarket"。即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处于正常交易状态,且该机构上市的证券市场,是受到政府监管且正常运营的。
3.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以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对于"政府机构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的定义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以中国为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都可以归为此类。
4.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
如果一家非金融集团中,控股企业的绝大部分商业活动,都是持有从事贸易或其他非金融活动业务的子公司股权,或向其提供融资、服务,那么该控股企业应分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此处的关键词为"绝大部分"(SubstantiallyAll),通常是指80%以上(含80%)。如果一家控股企业持有非金融类子公司股权,或提供融资服务的活动只有50%,但是有另外30%的活动,是从事积极的经济活动,那么通常也视为达到了80%的标准。如纯粹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譬如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风投基金等不属于此类,不应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5.创业企业
归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创业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成立时间不到24个月,过去没有经营历史,且目前仍未营业。对于资产投资的目的,是进行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6.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的企业
满足此类要求的企业,必须在过去五年之内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类别。即没有从事金融机构服务,并且目前正在清算资产,或进行重组以继续或者重新开展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7.非金融集团中的财务中心
部分企业集团出于财务效率化管理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设立财务中心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的融资或对冲交易业务,但并不从事其它金融机构服务。该类别可以与上述第四类,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进行对比理解,即一家主要从事非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积极经营活动的集团企业,其内部的控股公司或者财务中心,通常可界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8.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家非营利性实体,满足了CRS下金融机构的概念,那么其通常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和账户申报工作,而并不属于此处所讨论的"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
小结
CRS首先界定的是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次为界定该金融机构下的账户是否属于金融账户,最后再界定此金融账户是否属于应履行信息交换的账户。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则从源头上杜绝了其后的信息交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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